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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塑造了人,人也塑造了生活。 生活,不该只属于白昼,黑夜也该享有。于是,从白昼延伸到了黑夜。路灯、车灯、霓虹灯构成了夜的风景线,缝合着太阳的未竟事业。一向清高的星星和月亮,也开始用另一种视角窥视尘世的变迁。如果将人们白天的活动比作一张彩色的照片,光线明亮,色彩鲜丽,形象清晰。那么人们的闲暇生活,尤其是夜生活,则像这彩照的底片一样,形象模糊,但又确实像照片一样反映着真实,只是采用了另一种方式而已。 既然夜生活也是对生活的一种反映,作为白天劳作的补偿,是人们生理需要的体现。在原始时代,人们就发现那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自己的需要。或许,“夜长梦多”就是古人这种单调乏味的生活所表示的遗憾吧。可以试想,这种生活方式即使是在生产、生活方式低下的时代,也是难以满足人类劳作奔波一天后调整休息的需要。于是人们就开始有意识地扩大自己的生活,在时间上延续,在内容上也延续。即在白天劳作奔波,夜晚睡觉的时间之外,又去开发新的生活天地,结果产生了繁复、神秘和迷离的夜生活。 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对于生活在都市里的大多数人来说,意识深处也总是把白天的时光归于自己的职业和社会,而认为夜晚的余暇才真正属于自己。社会工作就像轰隆作响的机器,不管个人意愿如何,把他卷入到群体工作之中,个人的作用只不过是机器中一个小零件罢了。于是人们似乎更加偏爱夜晚,不管白天的工作愉快与否,到了晚上都像卸了装的演员,从“角色”中退出来,恢复到另一个“自我”。种种属于个人的意愿纷至沓来,怂恿着人们去寻找可能而且便利的方式,得到愉悦,求得满足。因为,长期形成的习惯,使现代人认为,只有在工余时间特别是都市的夜生活里,才能更好地发挥个性、表现自我。 对于都市夜生活这个重在发挥个性和表现自我的特征,社会学家早就予以关注,并将之纳入研究人们生活方式的视野之中。社会学家们对生活方式的定义说法各不相同,但内容却大同小异。持行为和观念综合论的人说,“生活方式包括人们对衣、食、住、行、劳动、工作、休息、娱乐、社会交往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价值观、道德观、审美观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行为和生活习惯等。”还有一种简单的说法是,“生活方式是获得消费生活资料,支配自由时间与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固定形式及典型特征的总和。”具体说法不尽相同,但却都承认,生活方式是构成每一个人生命活动过程的一个重要方式,并且对社会成员的思维方式、观念形态、心理机制等有直接的影响。 在生活方式中,休息娱乐等活动所占的时间,社会学中习惯称乏为“闲暇时间”。这个闲暇时间,严格地讲,不仅扣除了工作时间,而且不包括做家务、吃饭和睡觉和时间。很明显这样意义下的闲暇时间,对于现代社会的人来说,在其所能享用的全部时间中所占的比例是低得可怜的。然而,这闲暇时间却并非不重要。因为,在生活方式研究中有三个重要指标都与闲暇时间密切相关。具体地说:(1)闲暇时间的多寡标明生活水平的高低;(2)闲暇时间内活动的内容性质,决定着生活质量;(3)闲暇消遣的形式和种类反映着一个人(或相应的群体)的生活风格。 生活水平的高低,生活质量的好坏,生活风格的单调与多彩,都有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夜生活的主体和夜生活的方式都清楚地反映着一定时期、一定社会的文化层次。我们通过夜生活的发展可以了解到自已先人、自己民族的气质和经历,更容易窥视到人类所继承的一切——人心、人情。 改革开放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普通人的生活变迁折射改革开放30年历史。(赵丰 作者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