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文章
|
|
作者:刘长锋 由湖南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出动的专项行动,对近日用假身份证参考的50人实行行政处罚外,还将把对他们的处分结果记入其个人诚信档案,并保存七年。此外,此类信息将在今后信用系统应用中,依法被查询、评估时予以适时披露。(中国新闻网9月25日消息)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来,失信行为只是一个大而化之的概念,而远不是社会惩处的基本规则与标准。社会发展所依赖的两架马车:道德和法制,政府行为只能依据法制来对社会进行有效组织与管理,而道德问题却只能交由社会本身来进行调节与消弭。很显然,不管是考试作弊,还是偷税漏税等等,尽管有失信的嫌疑,但政府却只能从法制本身来解读和进行惩处。属违法行为的按违法处理,属违纪行为的按违纪处理,现行法律、政策并不缺乏对相关责任的追究惩处细则。但面对社会公众的质疑与审判,失信者或将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这只是一个道德层次的问题,而政府显然并不是一个社会公众许可的道德法庭。 失信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政府有必要也必须对其做出合理合法的惩处与审判,但却绝不可以对公众构成道德上的威胁与恐吓,尽管我们不否认其本身带有的约束指向。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失信于人,也许是少数人的惯常行为,但却绝不是社会公众的普遍属性。当我们为范进中举而嘲笑他的时候,很多人也许并没有想到科举制度本身对范进以及众多应试者本身造成的伤害与刺激。我这么说并不是想为当地政府所言的失信者解脱,也无意为他们解脱,但一次失信行为的代价并不能完全单由他们个人来承担,而更不应成为其背负在身上的一个无法释放的负担,成为他们心灵上的暗伤。我国历来有对犯人游街示众的惯例,很多人对此习以为常甚至乐此不疲。因为一次过错而让人长期背负沉重的心灵包袱,并不是多么地人性化。 换言之,针对社会公众的诚信记录,即使大家勉强接受,假设我们可以将其制度化。那么,因之而来的对政府本身诚信的拷问也必须纳入其中,政府以及政府官员本身的诚信问题也必须纳入诚信记录的视野。社会公众没有纵容政府的贪腐、失职、渎职和失信行为的义务,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不良行为,社会公众也可以建立其一个档案,适时进行公布示众,公众也有足够的理由要求政府这么做。很显然,问题不能这么处理。政府及政府官员行为,违纪的,必须交由纪律处理,违法的必须交由司法部门去处理,道德无法代替法律,而法律也无法谮越道德。法制和道德的界限在此必须划清。否则,道德动辄干扰司法,而法律也动辄挥舞道德的大棒,无论对于法制还是道德本身,都不是一件什么好事。 |
![]() | 登录后,您就出现在这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