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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景行:草案说明微妙回应《物权法》两大争议
类别:默认分类 | 浏览(613) | 评论(0) 2007-03-08 13:15
曹景行:草案说明微妙回应《物权法》两大争议
2007年03月08日 12:20投票数:0顶一下  【

2007年3月8日上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物权法草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凤凰新媒体特别邀请凤凰卫视著名评论员曹景行点评《物权法》草案说明,曹景行指出王兆国在草案说明中微妙地回应了之前关于《物权法》的两个争议。

曹景行说,《物权法》从93年就开始讨论到今天正式浮出水面,历经10多年时间,现在是第七稿;之所以如此曲折,主要是此法存在两大争议。

《物权法》不违宪

一类争议是《物权法》和《宪法》是否相违背。有些民间学者,以及部分社会人士主要认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宪法当中的规避,是对国家性质的改变,拉回到了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争议。

王兆国在释法时强调的是《物权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在第六修订案中是没有的,我们知道,2004年宪法做了一个很重要的修改,加入了对私有财产的合法保护,在这个延伸的话,和宪法的衔接是在立法的第一条上就做了考虑。这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个争议,虽然不能将这个争议停止。

第二类争议围绕改革开放20年以来,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以及一些企业家第一桶金是不是来得合法的问题。如果现在有物权法的话,他们的第一桶金可以是合法的,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可以把它变成由法律来保护的财产。另外,我们也看到,老百姓的个人的财产也受到不同情况的侵犯,这种情况都存在,实际上国有财产的保护本身从宪法到法律是可以保护,现在存在的问题,包括对第一桶金,实际上是对现在的过程是一种失望,或者是不满意,不信任。这个问题就不只是单单是对物权法的问题,比如说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既不是说制定了物权法会加强了流失,或者让他在流失就会变成合法,而且国有资产流失本身是合法的,这也是法律的问题。

而针对这点,王兆国的释法时则强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是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而不会保护不合法或者灰色收入。

不同产权和不同财产必须保护。

这些争议在去年对《物权法》的审议通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第一,争议将立法进程中止了。本来去年提出新的草案稿后,今年又提出了第七稿,但是做了相应的修改,现在的物权法草案中,第一个强调的是根据宪法。我们知道,2004年宪法做了一个很重要的修改,加入了对私有财产的合法的保护,在这个延伸的话,和宪法的衔接是在立法的第一条上就做了考虑。

第二个,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特别加强。刚刚听到在报告的说明当中,王兆国从五个方面强调了新的物权法当中对国有财产加强保护,重新的强调了所有的财产实际上是产权物权,所有的物权实际上是平等的。

所以这次从最深层次上讲,是考虑到现在社会上不同意见,特别是对宪法的修改问题,同时又要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对不同的产权和不同的财产提出保护。

《物权法》争议有益于法律普及

物权法中还得到大家注意的是,一个很细的地方,这要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人,或者是对这个问题去做具体的解释以后才能理解,我们做新闻的,如果不是长期的关注,不是很细的去探讨的话,我觉得不容易去懂得它的立法条文的实际的含义。

所有的条文实际上都涉及到很可能每个企业,每个个人。只要你有财产,你有产权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所以在今后对所有的老百姓在《物权法》通过以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都要进行普法,知道这些法律条文有什么样的含义,对自己到底有什么样的关系。

我最近就接到过我们观众的来信,比如说他的邻居很吵闹,说能不能《物权法》建立以后,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这个当中可能就会运用到这些方面,这对我们做新闻也得好好研究,我们真的看懂里面的一些条文,也很困难。这是中国全民普及法律的一个过程。

土地使用权放开尚不成熟

当中还有大家关注到,特别是涉及到农民的,现在在立法的过程中,这一点一直是比较大的争议,农民无非就是两个条款是最主要的,一个是土地承包权,开放不开放转让,再有一个是宅基地,他们的使用权开放不开放转让和抵押。

现在从市场经济来说,确实有这个需求。比如说农民现在的宅基地上面盖了房子是不能让农民抵押的,比如说农民其他的财产并不多,主要靠房子是他的财产,他又不能抵押,万一他家里有什么急事,或者是他需要一笔资金,都不能抵押,这是现在的一个现实需要。包括土地承包权也是这个问题,但是从现在的《物权法》规定来看,还是比较偏向于不要造成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还是担心这种状况,因为现在农民和城市的关系还不是太明确,比如说现在很多农民进了城打工,打工以后,如果把自己的宅基地或者是自己的承包田卖掉了,但是他一旦在城里面没有工作了,他就回不去了,就会造成比较大的一个社会问题。

还有一个担心是城里的人钱比较多一些,比如说我们有了钱,到农村去以比较低的价钱不断的把农民的土地买下来,变成城里人的某种使用权了,长期积累的话,也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现在对农民状况是不是稳定,以及城乡关系是不是稳定,我觉得现在对这个现状还不是太有把握。

所以《物权法》当中是既延用了现有的法律和法规,是按照现有的法规在办事,但是实际上这样的说法也留了一定的余地,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可以延用的,但是一旦改变了,现有的不改变,所以这是留给我们以后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的一个状况,这一点以这样的方式来解决的话,还没有一下就开放农村的土地的出让,但是按照现有的土地是一些地方在示范流转,可以租让和转包的方式。

大致看来,关于《物权法》的主要争议点和今天王兆国说明的新点也就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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