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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代表:形势严峻 迫切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
类别:两会日记 | 浏览(783) | 评论(0) 2007-03-07 17:31

黄河代表在接受中国网记者采访时说,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迫切需要一个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他说,2006年, “红心鸭蛋事件”、“多宝鱼事件”、“福寿螺致病事件”、“大闸蟹致癌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之所以频频发生,主要还是因为缺乏专门规制涵盖食品生产、加工、贮藏、销售等从“田间到餐桌”的各链条和环节的生产经营行为和相应社会关系的系统性立法。

他说,食品安全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最基本的人权 —— 生命权和健康权,而“有权获取安全而富有营养的食品”则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应有之义,这根源于食品之于人类生存的不可或缺性。因此,制定《食品安全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实现,是对宪法精神的遵从和人权理念的法治践行。

他说,现有的相关立法存在诸多缺陷。首先表现为《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已存的关涉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均是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某个环节或某类产品的专门规制,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其次,现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严重落后于国际标准和现实需要,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例如《食品卫生法》中仅对104种农药在粮食、水果等45种食品中的残留量作出了规定,含291个指标,而国际食品法典则对176种农药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2439条农药残留标准;再次,该法中亦缺乏对假冒伪劣食品制造者、销售者提供原材料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最后一点就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很多规定相互冲突、重叠,有些重要规定原则且模糊,严重影响法律实行的效力。典型表现为:食品安全监管机关“政出多门”,职责重叠、责任不明;食品安全标准繁多且不统一、技术水平低、修改迟缓。据统计,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国家级标准大概400多个,地方性、企业和行业标准则达千余个,同一食品两套法定标准,检验检测中法定标准冲突等事件屡见不鲜。

他说,现阶段制定《食品安全法》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大量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制定《食品安全法》创造了丰富的立法经验和制度前提。卫生、质检、农业、检验检疫、工商等机关长年的食品卫生和安全方面的执法经验也为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提供了大量的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另外,中国加入WTO以来,一系列与食品安全和贸易相关的国际交流活动,使我们更加了解国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治理理念、措施和安全标准以及国外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立法,这将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定提供制度借鉴。(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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