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副市长李崴—— 呼唤反垄断法早日出台
| 全国政协委员、副市长李崴—— 呼唤反垄断法早日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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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jmnews.com.cn 2007-3-12 9:01 江门日报 第6372期 A1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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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我国的反垄断法从1994年开始起草,分别被列入第八、第九、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国务院于2005、2006年将其列入立法计划;2006年6月,反垄断法的草案终于获得国务院原则通过,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但至目前还未能出台。为此,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副市长李崴向大会提交了名为《呼唤反垄断法早日出台》的提案,表示希望这部经济大法能够早日出台,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李崴表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当中不仅有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有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因为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中的特殊作用,其被称之为“市场经济宪章”,是市场经济必备法律。
李崴说,垄断分为三种类型,首先是是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其次是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三是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这三种垄断在我国都存在,由于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与其他国家常见的经济性垄断相比,我们这里的行政性垄断更为普遍,对市场竞争的危害也更大,其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虽然现实中的行政性垄断经过多年整治,但并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石油、煤炭、钢铁等垄断程度原本就很高的资源性、基础性行业利益集团,凭借垄断地位赚取高额利润,行业的平均工资加上工资外的收入和福利,是其他行业的5—10倍,且经常以亏损为由涨价,以维持垄断收入,而成本则由群众买单,已成为社会舆论的众矢之的;此外,垄断企业的存在容易滋生腐败,突出的表现就是为拿项目、为占市场给予回扣或好处费,进行钱权交易、商业贿赂。
李崴认为,制定与实施反垄断法,既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企业设置一道警戒线,防范市场上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市场霸权行为,也可以在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实质性损害时,依法对企业行为进行阻止和管控。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进一步法律保障,以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本报记者 冯雄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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