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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 环保诉讼应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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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07-03-12 22:45
代表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 环保诉讼应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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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3月12日 10:34
谁破坏了我们的绿地,谁污染了我们的空气,谁降低了我们的幸福感……谁该为这些漠视环保的短视的破坏性的行为负责?
两会前夕,在新华网推出的调查中,近七成网民认为,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应担负更多责任。
“十五”时期,环保指标是我国唯一没有完成的国民经济发展指标,“环保欠账”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大代表热议的话题。
有人大代表在反思“环保不力、生态恶化”的现状时认为,尽管原因很多,但主要还是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这几天,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上海代表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对环境保护问题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建议。
修改《环保法》,要设置环境权制度
18年前,中国有了首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环境保护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20余部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它标志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
但是,人大代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理事长曲格平说,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态势仍未得到根本扭转。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姚莉认为,施行了18年的《环境保护法》,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要求,尤其在自然(生态)环境方面,《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在保护性规范领域存在着大量空白,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内涵;其次,对于公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参与,法律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享有检举权和控告权,而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公众监督权、公益诉讼权等却没有得到体现。
更重要的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对行政管理者的法律责任。由于缺少对行政管理部门领导不履行环保职责要承担法律后果的规定,所以,现在如果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让位的往往是环保。姚莉代表说,“这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她认为,修改《环境保护法》,要把环境保护的责任认定由现有定位在环保主管部门身上,转变为定位在各级政府身上,以此增强环保执法的力度,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姚莉代表强调,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还缺少完备的环境权制度。她说,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适宜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它是一种公益性的权利、社会权利。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和公益诉讼权。
于是,她建议,修改《环境保护法》,要确立和完善公众环境权制度,用法律保障环境信息公布公开制度、环境决策程序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而对像“高空抛物”这类伤天害理之事,应该追究其环境污染和危害公共安全两大刑责。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该可以追究其人身伤害的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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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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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2007-03-13 14:45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目前我国的普遍现象。 环境污染环保部门有责任。 去年,国家环保检查工作组到海南检查,只海南南渡江就检查出有106个污染源。海南的环境部门都做什么去了?为什么要等到国家环保部门来检查才发现问题呢?然而,海南的环保厅长照当,官官相护,没有人去追究责任。 环境保护治理不力与政府的监督部门不作为有很大关系。
2.
2007-03-13 14:50
环境问题不仅着现代人的生活问题,还关系着子孙后代的问题。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个人,不能只是罚款了事,应当从重从严处罚。由于环境问题给人们的健康造成的损害,谁为其买单?谁又买得起这个单?
3.
2007-03-13 15:41
大连为了哗众取宠修了个所谓的"西部大通道",实际上就是为了某个房地产开发商在这个所谓通道边上的在建房子升值. 通道建在现有住房只有10几米的地方,遭到反对后,才想起开个什么环评会. 会上让已经安排好的所谓专家发言. 会后也不公示环评报告. 沿途居民多次上访都没有结果.
4.
2007-03-13 15:48
该通道的在大连人大的提案人, 就是沿途建房的房地产公司的领道. 你们认为这个提案会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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