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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建言反腐:斩断腐败之"根"
类别:默认分类 | 浏览(652) | 评论(2) 2007-03-12 22:27

代表委员建言反腐:斩断腐败之"根"

2007-03-11 15:05   【查看评论】 【字号: 】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长江网讯  据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张景勇、杨守勇、吴晶晶)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反腐败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反腐败工作仍需深入开展。连日来,出席两会的代表委员纷纷为防范腐败、惩治腐败建言献策,提出找准病根、对症下药,铲除腐败生存的土壤。

    提高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

    “反腐败的实践证明,属地监督机关在办案中很难保持独立性,在一些地方表现为看领导眼色行事,甚至出现非法交易。因此,建议中央纪委在省级行政区设立派出机构,直接对中央纪委负责;地方纪检系统从省级到县级实行垂直管理。各地检察院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地方检察院领导人选主要由上级检察院提名,地方党委可以有人选建议权。”张承芬委员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蔡玲说,要借鉴国际反腐败专业队伍建设经验,整合现有资源,组建一支专业、高效的反腐败队伍,并从法律上赋予其相对独立查处腐败案件的权力和职责。

    让腐败者承担政治、经济上的高风险、高成本

    全国政协委员储亚平指出,要注重发挥制度的惩戒功能,为惩治腐败统一标准、规范程序,让官员“不敢腐败”。

    “要增强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力,充分体现腐败必须承担政治、经济上的高风险、高成本的原则。”蔡玲委员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格桑顿珠说,在干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加大对腐败的惩治力度。

    “建议综合运用法律惩罚、组织惩罚和经济处罚等措施,形成一套全方位的惩罚体系。同时,要建立一套规范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加快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建立重大决策咨询论证制度、违反民主决策的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度等。”储亚平委员说。

    在惩治腐败的同时,蔡玲委员说,要考虑给廉洁从政者良好的政治、经济预期。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优厚的退休奖金制度,从经济上保证廉洁从政者能过上体面的生活,解除其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加强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有些单位领导干部的问题,在单位内人人皆知,但这样的干部却能够在位子上一直呆着。“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在于基层民主缺位,群众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缺乏监督制约权。”张承芬委员说。

    如何把基层群众的监督落到实处?张承芬委员提出,要切实做好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定期民主考评,必须制定科学、严密的程序,确保民主推荐、民主考评等工作不流于形式。”

    储亚平委员建议,要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责任编辑  汪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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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2007-03-13 12:50
腐败如何能最大程度受到遏制 读罢《官市的逻辑起点及其恶的演绎过程》一文(《杂文选刊》2007年3月[上])本人内心深处产生许多共鸣,腐败问题至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直备受全国民众关注,近些年来更是社会的焦点问题。腐败在经济方面直接表现在破坏正常的经济学规律和商品经常的运行秩序,最终是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方面则是严重损害社会的公正性、公平和诚信,极大压制社会的创造力,激化社会各阶层的矛盾。在今天经济社会处于深刻的变革时期腐败现象却有愈演愈烈之势,确实如上文中所述存在“官市”。“官市”现象古已有之,“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是最鲜明的历史写照,但冷静思考一下,“官市”从某种角度看,实际上是一符合经济学规律的一种“恶”的市场经济。马克思早说过“资本的利润一旦达到200%,资本家就敢于践踏人世间的一切法律和道德”。“官市”中的利润何止200%,这就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蜂拥投资官市的根本原因,写到这里不禁想到一句玩笑话:“老百姓要想一夜暴富有两条路:合法的路是买彩票中头奖这无异于天方夜谭,另一条不合法的路是贩毒却要冒掉脑袋的风险。”相比之下“官市”中的风险却要远低于贩毒的风险,利润还要高得多,最重要的是名利双收,风光无限。 上文中提出要取缔“官市”关键在于变权力的授予是“一个人说了算”为“集体说了算”。这一观点本人不敢苟同,君不见拔出萝卜带出泥一窝端的事例还少吗?官场中一团和气,大家都是共同利益的既得者,能有几人仗义执言,能窝里反?须知反腐败很多时候是要付出惨重代价的。 从源头上治理或通过完善制度与法律来惩治腐败是否重要,回答是肯定的,但前提是要有一个使制度与法律能够运行的良好外部及内部环境,这是治标之法,从长远来看还得是毛主席在建国之初回答爱国民主人士跳出历史兴亡怪圈的办法——实行民主,只不过后来由于种种历史原因一直停留在纸面上。对历史稍有研究的人一定知道民主是把双刃剑,但这决不能成为延缓民主进程的理由。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决不能因为民主的负面因素就否定民主的巨大价值。 这些年来,我们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上取得长足进步,最主要体现在法制方面有许多建树,各类法律法规日益完备,立法体系建设逐渐成熟。但在民主建设方面却进展缓慢,民主与法治历来相辅相成,离开民主支持的法治如同一艘缺乏动力的巨轮,其航行前景令人堪忧。是无法独自支撑起社会体系这座大厦。仅以根除腐败这一千古毒瘤为例,要使治理腐败不再那么的任重道远,不再那么的距离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很远。最好办法是民主与法治两手都要硬。特别需要有一个民主气氛浓烈的社会环境才能实现陈老总所说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试想中国的腐败分子处于欧美、北欧及新加坡能不老实吗?就是因为腐败行为存在的风险太大,受到制约的因素太多,结局只能是身败名裂而没有多少能侥幸逃脱的机会。 在今天资讯发达,人民所受教育水平空前提高,经济社会处于重要转型时期,我们民族确实需要尽快构建起一个日渐成熟完整的民主思想体系,要拥有接纳世界一切先进文明的宽广胸怀,不可人为地给民主打上不应有的标签。同时,要大力推进民主建设进程需要从娃娃抓起,至少从初中开始在相应课程中应开设民主内容的部分,从小培养具有现代人应有的民主与法治的人文精神。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民族始终处于生机勃勃,充满创造力的良好状态,社会也能实现长久和谐的局面。(限于篇幅,文中有些观点不便展开详尽论述) 云南省大理市大理镇政府 陈 伟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2.
2007-03-13 19:34
阳光下的腐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属下的中恒集团,其主要负责人均为区政府指派的官员。中恒集团自恃区政府企业,公然侵吞上海第五车辆配件厂等企业的集体财产。上述企业不是由黄浦区政府投资,也不是由中恒集团投资,是上海市第二轻工业局下放到中恒集团的集体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中恒集团未经职工同意,未经法定程序,贿赂和拉拢个别领导,利用职务之便,借生产性停工之名,无法无天的擅自把上岗职工和其他职工统统赶出上述企业,把价值上亿元的集体财产私卖私分从中渔利。赤裸裸的抢夺,比强盗更贪婪!中恒集团如此胆大妄为,黄浦区国资委(由国资办和集体办组成)、黄浦区劳动局等责任部门难辞其咎,他们或放任腐败或监管缺位、无疑均有渎职之嫌。中恒集团的腐败被我举报后,中恒集团将明的收入与黄浦区政府部门均分了。从此,腐败明显受庇护,举报明显遭打压,被举报人甚至可以非法关押举报人。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损失惨重,某些个人和企业一夜暴富,试举三例。 例一: 浦东新区杨思镇的25亩土地(已建厂房),被中恒集团卖给房地产公司1370万,每亩不足55万。(卖出价竟比五年前的买进价还低)。而2002年该土地每亩至少200万。25亩价值5000万的土地,仅卖1370万,其中3600万的差价进了谁的腰包? 例二:黄浦区制造局路框架结构的街面商业用房,每平米仅卖1000多元。卖价之低连建造成本都不够。而当时(2001年)该地区街面商业用房每平米至少6000元。约7500平米价值4500万的街面商业用房仅卖1000万。其中3500万的差价落到谁的手里? 例三:中恒集团将我厂价值300万以上的旅馆(有20-30套客房)“卖”给私人10万,并且还要补贴他30万。由此可见,至少320万的差价落到私人手里。 以上只是中恒集团腐败的一部分,真相比这黑得多!黄浦区的某些部门某些人,包庇腐败,放任腐败,威胁举报人!为此,我们向韩正市长当面举报;韩市长作过多次批示,并亲口对我们说:“揭露腐败是应该的,你们不会倒霉的!” 中恒集团为了欺骗领导、掩盖腐败、压制举报人,竟串通黄浦分局董家渡派出所对我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2003年6月5日,董家渡派出所在中恒集团的配合下共非法拘禁七名举报人。这七人都不是居住在黄浦区,都是从家里被抓到董家渡派出所的。有三个警察从黄浦区开着警车来到徐汇区我的住所,在没有任何手续、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强行把我拖上一辆车牌为“沪A5581”的警车,强行把我押到董家渡派出所对我进行长达八个小时的非法拘禁和非法审讯。此案遭到我的控告后,我被中恒集团非法关押过,被董家渡派出所以莫须有的罪名刑事拘留1个月零1天和取保候审八个半月(详见控告材料)。自举报中恒集团腐败和董家渡派出所非法拘禁以来,黄浦区政府因我举报腐败而从中获益——被腐败侵吞之财物有些已归其所有。而我——甚至连同我的家人却要遭受明的压制、暗的算计、或明或暗的威胁和打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九条规定:“滥用职权,以为本人或者其它人员或实体获得不正当好处,是应当定罪的腐败行为。” 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对举报人提供保护,使其不致受到任何不公正的待遇。”第三十五条规定:“确保因腐败行为受到损害的实体和个人有权获得赔偿。” 举报腐败要求严惩腐败是党和人民的意志!既然腐败已被查实,为什么不予惩治?既然侵权已经明确,为什么不予赔偿?既然举报腐败有功,为什么不予嘉奖?既然打击报复违法,为什么不予追究? 上海市徐汇区:赵明华 电子邮箱:zy91222@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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