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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式执法”根源真是罚款经济吗?

 “钓鱼式执法”根源真是罚款经济吗?

 

 

上海孙中界事件暂时以政府撤销不合法的行政处罚和向公众道歉还孙中界清白和社会公正而告一段落,但是上海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上海各县区的过去多年的这种非法的钓鱼式执法行为的反思和纠正不能就此结束,相反应该以此为新的契机进行彻底反思和改正,偿还过去多年的历史债。

 

首先,政府和社会不可回避的,也必须深思反思两大问题:一是上海为什么会如此大规模的“倒钩事件”?二是“钓鱼式执法”事件为什么历经多年都没能结束和纠正?

 

钓鱼式执法真实根源何在?

 

表面上看上海“倒钩事件”是罚款经济和“以罚代管”执法模式酿成的恶果和丑闻。比如上海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其20072008年度工作总结中就曾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超额完成市总队和区建管局下达的预定指标任务”。然而,罚款经济和“以罚代管”模式在其他领域和部门的公共管理中普遍存在,为什么交通部门敢于或会采取这种非法的“钓鱼式执法”手段呢?这恐怕就不只是罚款经济这么简单的原因了。

 

事实上上海之所以爆发大规模“钓鱼式执法”丑闻,根源还在于当前压力型政治体制下,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为了保住官位和饭碗,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交付的不适当的任务和错误的任务,丧失最基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准,甚至不惜以政府的道德评价和政府的公信力。试问一下,在当前上海非法营运的车辆并不多情况下,如果上海各县区的有关部门,甚至是各县区政府没有下达罚款指标和罚款任务的话,下面的各个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会是不可能采取违法的 “钓鱼式执法”手段进行罚款,因为采取“钓鱼式执法”毕竟是非法手段,有一定的风险,而且罚款要上缴国库,执法部门得到的利益并不多,根本没有必要这样干。可是各县区的执法大队均这样干了,根本原因在于害怕没完成任务被上级责罚。

 

其实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务员,而且有的部门领导,不管是根据《公务员法》,还是根据的公务员基本工作原则来讲,对于上级交付的原则性的错误决定和下达的错误任务,公务员正确做法不是立刻执行,而是说“不”,即使暂时无法说“不”,事后也该说“不”或向有关部门提议纠正错误决定。遗憾的是,几年过去都没有执法人员或领导采取过这样的措施,不仅要问一句,这些执法部门究竟还有多少执法人员有公务员最基本的素质和道德?如果已经丧失了,这些执法人员还有没有资格继续从事执法工作?上海政府必须反思,执法机构和公务员面对上级交代的任务,是不是不管有没有原则性错误,都该盲目执行呢?如果这个问题不反思的话,任何的违法事件都不很快得到纠正,尤其是体制内将丧失最基本的纠正力,体制内的自动纠正是成本最轻的纠错。

 

除了执法部门内部的纠正力之外,司法部门是公正的最后守护神,是纠正不当执法的最强力。但是,在孙中界事件之前,有一些被罚款的司机就“钓鱼式执法”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可是无一例外的均以败诉而告终,使最后的纠正力都丧失了。孙中界事件得到纠正和澄清,主要是两大力量在推动,一个是上海市领导的高度重视,是行政力在推动,但是“钓鱼式执法”在上海的历史将近10年而未纠正,这本身也说明上海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涉嫌渎职。另一个是舆论的压力。我们不仅要问,“钓鱼式执法”显然违法,可为什么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偏向执法部门呢?这中间是不是该反思一下,司法部门的独立性问题呢?毕竟司法部门的纠错是成本较低的纠错方式。如果司法部门依然无视法律和事实的话,以后再遇到类似事件,公民有可能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清白吗?

 

杜绝“钓鱼式执法”再发生的措施

 

其次,事件已经发生,再进行过多的批评已经没有意义,如何纠正过去的错误和防止新的错误发生更为重要。纠正错误,不只是纠正孙中界事件,而是要纠正过去多年来所有上海“钓鱼式执法”的错误。

 

一是各县区政府尽快退还过去几年通过“钓鱼式执法”所得的上亿元非法罚款。政府不能因为政府向公众道歉就可以不退还非法所得,这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说都说不过去,退还非法所得是挽救公信力必须实施的一步。

 

二是上海检察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过去采取“钓鱼式执法”的相关部门领导和充当“鱼饵”的普通公民提起公诉,不只是简单免职了事。只有追究了这些人的刑事责任,才能产生真正的威慑作用,才能杜绝以后发生类似事件。

 

三是立法规定禁止各部门下发罚款指标。当前压力型体制不可能改变,如果以后有部门继续下发类似罚款指标的话,“钓鱼式执法”必将再次上演,必须从制度上禁止部门向下级下达错误指标的做法。

 

四是必须切实实行罚款与预算脱钩制度和罚款全额上缴国库不返换执法部门的财政制度。当前一些部门热中罚款经济,主要就是有丰厚的经济利润在里面,不是当地政府将其罚款所得与部门预算挂钩,就是采取返还一定比例罚款给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的模式。只要断了这跟经济利益链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人员热中罚款的旧思维,也才能改变当前“以罚代管”的管理和执法模式。

 

五是加强执法部门内部的纠错制度建设,加大对盲目长期执行错误任何工作人员的惩处力度。执法人员之所以多年来不敢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人民利益向上级申诉,一是自身如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得罪上级,自己为之付出沉重代价,因为目前保护他们的制度还不完全。另一个即使他们长期执行错误任务,也不会付出任何成本和代价,导致广大执法人员漠视群众利益和诉求。


浏览(89) | 评论(2)

网友评论:
1.
2009-11-10 09:29
制度的恶果
 
2.
2009-11-10 09:42
制度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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