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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嫖娼,王朔何时开始“忽悠”了?
类别:默认分类 | 浏览(1058) | 评论(2) 2007-03-10 09:15

近日王朔在《凤凰卫视》一档节目秀中,自曝“家丑”。王朔说:“……吸毒嘛,我告诉你我吸过,我当卫生员的时候就接触了这个……。”“我也嫖过娼,接触过性工作者,都是最好的人。”不知道王朔所说的吸毒嫖娼是否真实?王朔此时在电视节目中这样说出自己的隐私是忏悔呢?还是炫耀?甚至是为什么人鸣不平呢?人们不免要问,王朔什么时候开始“忽悠”他的追求者了?

有人说王朔是敢于暴露自己“丑陋”行为的第一人!是勇敢面对过去“丑恶”、接受民众监督的坦诚之举!王朔是勇于自我批评的名人楷模!但是,也有人怀疑!王朔说的陈年往事到底存在否?作为名人陈述自己的成长经历,并一再声称自己是个坏人。那么以王朔今天的成就,他是要告诉他的追求者学习他的“光彩和不光彩”经历吗?

如果说王朔说出自己吸毒、嫖娼的不光彩过去是为了告诫他的追求者,那么为什么不说得具体些?如某年某月?是担心接受法律制裁吗?还是根本就是编织的谎言来彰显自己的伟大成就?假如王朔说的是真的,那么自己忏悔的表情是什么?人们好像没有看到王朔说话时心情充满羞愧和忏悔的表情!

王朔自曝吸毒、嫖娼经历,时间又模糊不清。只能由两种可能一是吸毒、嫖娼发生的时间是最近,如果说清了将可能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二是王朔说的吸毒嫖娼经历不存在是自己杜撰的。也就是说王朔在“忽悠”民众!当然,很多人说以王朔桀骜不驯的性格,他不可能说假话。一个名人能够大胆的说出自己的“丑事”就是莫大的勇气了,何必要那么认真呢?

但是王朔作为名人应当清楚自己在电视媒体说出这样言语的后果。说不清楚就会误导他的追求者!这里也就不能排除的另外一种情况,王朔对法律认识不够,不清楚自己的吸毒和嫖娼经历究竟要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罚,因而在媒体上试探性的说出自己的不光彩经历。还有可能就是王朔的孤傲性格压根就没把吸毒、嫖娼当成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丑恶”行为。

一个人如果有真心忏悔自己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应当主动的向有关法律部门和受侵害的当事人作诚恳的坦白,和接受法律和道德的惩罚。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吸毒也不例外,但是吸毒过程中持有毒品过多就构成刑事犯罪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王朔如果真的有嫖娼和吸毒经历的话,如果是发生在半年以前就不会接受治安处罚。吸毒时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和牵涉到购买毒品的过程和人员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此为锲机展开刑事犯罪侦查。正如不久前台湾艺人吸毒事件被依法制裁一样。否则王朔所说的吸毒、嫖娼经历就是不存在的“瞎编”!

再者说就算王朔所说的嫖娼是发生最近,单凭王朔一个人的说法也难以成立。众所周知,卖淫嫖娼是性违法行为。没有男女两人的共同承认和相关事实证据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就算王朔有嫖娼行为,说清楚了时间和地点,没有卖淫女的指认和其他证据证实,法律上还是不能追求其法律责任。吸毒的证据要求也很严格。所以,在王朔没有进一步就相关事态作澄清和表白之外,他的嫖娼、吸毒经历是不成立的!

世人千年来有个不好的习俗,就是在成就一番事业、成为举世瞩目的名人后,喜欢著书立说讲述自己的不平凡过去,用来彰显自己成就的伟大和来自不易。当然很多人的成长经历使艰辛的,走过弯路。

今天明星艺人热衷于出书讲述自己的“隐私”已是屡见不鲜了!由于娱乐文化和媒体的炒作息息相关,导致明星偶像对青少年的影响很深远。因而明星艺人的良好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反之,明星艺人的不良行为则是危害社会。

但是现在的文化氛围很不正常,一些女明星被富人“包养”而恬不知耻!还要著书立说描述自己如何的怀念做“二奶”的经历,以及成为富人“二奶”后的感情如何缠绵。甚至还要拍成电影!说她们无耻就嫌“累”!“二奶”首先破坏了富人家庭的婚姻制度,涉嫌重婚犯罪!其次,二奶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丑恶行为。

为什么这些被富人“包养”的女明星们就不知道“耻辱”为何物呢?人们说了原本很多女艺人在影视中就是“裸露”,甚至有以“身体换角色”的影视圈“潜规则”。影视圈的女艺人早就不在乎人们怎么评价自己了。

为什么不断发展的文明人们的荣辱观反而扭转了呢?这种逆转是不是真、善、美呢?相信多数人还是能够坚持善良和文明的文化传统和道德观的。只是今天的娱乐媒体在炒作明星艺人取悦大众时,模糊了或者是疏忽了对于真、善、美的正确评价和引导。甚至是把明星艺人的“丑陋”一面当作亮点来大肆鼓吹、渲染,误导了青少年和社会民众。

王朔自曝自己的吸毒、嫖娼经历,希望不是他编制的美丽“童话”。如果王朔是向他的追求者发出的警示语,那么就请王朔多一份一份诚意,向法律忏悔,向道德忏悔!治安管理处罚虽然有时效免罚的规定,但是劳动教养却没有时效的限制。王朔的追求者不希望王朔成为一个“忽悠”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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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1.
2007-03-11 08:54
支持,为他们申张正义:一、我们米易县三公民,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秦信联检察长侵犯了人身权利,此案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严重违反我国宪法、刑法、刑诉法、经济合同法(现为合同法)的规定,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长期严重违法关押刘顺知一年多、对刘顺知进行逼供所造成的冤案。向重庆市检院提出揭发举报数十次,时间长达20年,重庆不理。我们于2002年4月8日起至2006年8月8日止,向秦检察长写了42封公开信196小节,向重庆市长王鸿举写了23封公开信1-90小节,同时分别发表在全国互联网上:正义网论坛、四川在线投诉与呼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网、(。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11.28.7:58举报复函:谢谢您提供举报线索!您的举报信息已经成功登记,请记录下列查询密码,通过查询密码,您可以查询举报信息处理情况。如果您不慎丢失,将无法使用查询功能。 密码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共16位,其中小写字母l已经变成大写字母L,以免和数字1混淆。 查询密码: 470294d959bfb876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2005年11月28日8时6分网上第35次举报的回复"恭喜您:举报信息已经成功提交 您的举报信息已经成功登记,请记录下列查询码。请您将此查询码拷贝下来或则将网页保存下来。查询码应妥善保存,通过查询码,您可以查询举报信息处理情况。如果您不慎丢失,将无法使用查询功能。查询码: 212143365887 "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2005年11月28日8时16分网上举报第35次回复:"您的信息已经成功提交。返回 注意事项:举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诬告陷害。")重庆市长信箱、凤凰卫视网论坛、国际在线等网上发表了42+23=65篇文章。 二、我们揭发文章的题目有,《重庆市秦信联检察长为何要失踪》《重庆市公务员秦信联检察长来米易还孽债》,《重庆市秦信联检察长---应该下课》,《建议重庆市秦信联检察长引咎辞职书》,《重庆市秦信联检察长在米易侵犯人权》,《状告重庆市高官刘胡李腐败罪行录》,《向重庆市市长投案自首》,《二00四年春节贺年片》,《米易一家人在重庆》,《重庆特殊嘉宾与重庆市长面对面》,《盛赞重庆、结缘重庆、园梦重庆》,《米易一家人为重庆市检、法官背黑锅二十年揭密》,《违法犯罪的重庆高级法官李本荣》,《向重庆市高级法官李本荣讨说法》,《二00三年春节祝福》,《中国真名举报揭发第一家》,《重庆--米易--缘份》、《重庆市秦信联检察长为什麽黑暗》。《在线与重庆市网友秦信联对话》、《第35次信访二级大检察官秦信联检察长》、《重庆检察长秦信联不会坐堂》、《重庆秦信联检察长为何也贪污》、《秦信联检察长为何不如周永康》、《秦信联检察长失踪之后》等65篇。 三、 2005.9.6.我在凤凰卫视网论坛注册了会员名A987发表了给重庆市检察院秦信联检察长的公开信1---33封、给重庆市长的公开信1---18封、"2005亚太城市市长峰会祝词"的文章后,从10月5日后被凤凰卫视论坛拒之,再也不能公开发表文章了,一经发表,凤凰卫视显示:" 请不要发表可能给我们带来伤害的言论。请仔细检查, 重新提交,点击此处返回."不难看出高官的权力之大。 四、若65封公开信和第66公开揭发材料,在全国国家机关公开侮辱、诽谤了秦信联二级大检察官、重庆市首席检察长的名誉权和人格,请秦信联检察长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我们米易县三公民,我们到时应诉。如你宽宏大量、自知之明,知错就改,我们在此谢你了! 写信人;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退休人员、中共党员刘庆忠 ,米易县五交化公司交电化工商店承包经理燕 树碧 、聘请临工刘顺知。公元2006年08月25日写于四川米易县 。一切文责自负 . 电话:0812--6933990 十一、此件报中央、省、市政法机关、新闻界。新华社总编辑室:xhszbs@xinhuanet.com 新华社国内部: xhsgnb@xinhuanet.com新华社对外部: dwb@xinhuanet.com
 
2.
2007-03-11 08:56
家丑不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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