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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何以一再成为权力保护伞
类别:法言碎片 | 浏览(513) | 评论(0) 2008-01-08 15:53

“诽谤罪”何以一再成为权力保护伞

 

如果报道确有失实之处,无论是媒体还是记者本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动辄以刑事手段追究记者责任,却是危险的。

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辽宁省西丰县商人赵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由于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近日,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

 因“诽谤领导”而获罪,类似案件我们已经见怪不怪:重庆彭水诗案、海南儋州歌案、山西稷山文案、山东高唐网案……但这些案件与本案有一个重大区别:在这些案件中,受到追究的只是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即所谓的“作者”;而在本案中,报道“短信诽谤”案的记者,也被列为了追究的对象。与在案件情节、公权力运用的手段上如出一辙的稷山诽谤案、志丹短信案、重庆彭水诗案等不同的是,这次公权力的滥用,已经超出县委书记可控的“县域”,延伸到所有报道“诽谤案”的记者群体上。可以肯定的是,不受节制的公权力一旦被滥用起来,其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可怕。

记者可以成为诽谤罪的主体,这一点应该没有任何异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法条,给诽谤罪的处理确定了两条原则:第一,在通常情况下,由受到诽谤的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由法院最终认定是否构成诽谤罪;第二,诽谤罪在特殊情况下,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处理,即由公安侦查再移送检察院起诉。这里的关键,则是如何理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如果把这些都弄清楚了,认清了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出结论,西丰警方以诽谤罪立案拘传记者的行为,实质上是错误适用法律,滥用职权。但是,从过去已经发生的系列“诽谤县委书记(县长)案”来看,还有必要澄清一些概念,那就是媒体对诸如县委书记等官员队伍的监督权和批评权。 

十七大报告鲜明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彰显了党对权力运行的科学态度。而“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铿锵之语,也更表明了党对反腐败的坚决态度。而能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考验着每个权力运行者的权力观。温家宝总理曾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必须对人民高度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接受人民监督是坚持执政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做好政府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才不会滥用权力。而事实上我们的一些政府的主要官员已经不愿意和听不进去不同的声音,也更容不下别人的质疑。

此外,就我国法律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那就是我国司法机关对刑法中有关诽谤罪的公诉立案问题,还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司法机关的官员缺乏公权意识,唯长官意志办事。这就给一些地方官员以滥用职权的借口。因此建议国家立法机关或最高司法机关迅速修正或者解释刑法的这一规定,避免类似的事情的再出现。

当然,毋庸置疑,记者采写报道是职务行为,它和普通人公开发表言论有本质区别。这一职务行为的本质,是代替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对新闻采访权的保护,要甚于对普通民众言论权利的保护。当然,媒体也应遵守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如果确因报道侵犯个人或集体的名誉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有些地方官员动辄以诽谤罪的名义对待舆论批评,不仅有滥用权力逃避监督之嫌,更应引起整个社会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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