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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大代表“暗访”立法意义不大
10月29日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该办法规定,该市人大代表在视察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时,可事先不向视察单位打招呼而暗访——“突然袭击”,以便了解现实中最真实的情况,避免视察活动的走过场、形式主义。(10月30日《新京报》) 新闻称,北京市之所以制订这样的规定,大致有三个方面的理由。其中,两个方面的理由说得很直接,也很好理解。即一是要实现视察方式的多样化,以便于“因地制宜”,提高视察质量;二是认为“暗访”有助于视察活动“简朴节约”。但是,另外一个理由则说得很婉转,你甚至可以不把它视为制订“暗访”规定的理由。那么它告诉我们,“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可以就视察中发现的紧急、重大的问题,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而被约见一方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给予必要的说明和回答。拒绝或者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以及对提出批评或者反映问题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将依法处理。”而笔者是怎么理解这一说法的呢,结合我们的社会现实,笔者以为,这种说法其实也就是在告诉人们:现实中人大代表的视察权利得不到保障,“暗访”时更尤其得不到保障!于是笔者以为,这个说地最婉转的“理由”,恰恰可能是北京市人大要制订这个“暗访”规定的最真实之理由。 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请看,如何来保障人大代表视察的质量呢?当然首先是要保障人大代表视察的权利。如果人大代表的这种权利都得不到保障,你真地就没有必要再去说什么“因地制宜,提高视察质量”,或者“使视察活动简朴节约”等等的。因为当人大代表视察的权利没有了保障,你这个视察能否得到正常进行就是个问题,遑论其它呢?然而,恰恰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北京市人大为人大代表“暗访”立法的意义不大! 这可能是一个不太好理解的问题,那么让我们先来看看这么一个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之20条,它如此写着:“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于是我们应该可以体会到这么一个问题,即人大代表无论是“明察”,还是“暗访”,都是法律已经赋予他们的视察权利,而且是一个法律效力远高于北京市人大所制定之法律的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所以,北京市人大今天居然要专门制定起一个用以保障人大代表“暗访”权力的法律来,真是有画蛇添足之嫌了,哪里会有多少实际意义啊! 当然,这一现象在我理解则是:北京市人大制定此法,等于变相承认了现实中人大代表之视察权利无保障、而它又无力去改变!所以,以最积极的心态来理解,它可以被视为北京人大对人大代表视察权力无保障局面之一种“另类”的抗争!而制订这个规定的意义,当然也就仅止于此! (新闻链接:http://news.sina.com.cn/c/2007-10-30/014112807679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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